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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錢可以救人,也可以害人,如桃園28歲年輕人,因財產問題,
竟然奪走三條人命,加自己了斷保貴生命共四個人賠上那二層樓房,
是否值得?
個人覺得留給兒女最大的財富,福份就是認識「主耶穌基督。」
有了主就不會因財產分配問題妒嫉殺人,也許內心有些不滿,⋯⋯
還是以主名為重。
不過個人對台灣法律有薯多的不公之處,尢其依民法規定,訂立遺囑。
既然規定可以訂遺囑指定分配權的父母,為何還要所有兒女簽同意權?
台灣民法高於遺囑權,那立遺囑有何意義?等於立遺囑還是無效。
西方國家遺囑高於法律,多少富豪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分配給慈善機構多少,有的兒女分配很少,甚至兒女沒分到半毛錢,
做兒女沒有權力有意義。

上帝說:「我要撿選誰,就撿選誰,要恩待誰就恩待誰。」
有決對的權力。
照樣父母辛苦打拚得來的財產也有權力分配,所以很多人有立遺囑。
台灣的民法竟然超過立囑人的權力?
錢也不是你們給的,也不是兒女給的,奇怪的法律,
難到台灣法律比較公正先進?
尤其台灣的法官是看顏色判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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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雪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